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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应注意的问题(二)

咨询产品同步录音录像应注意的问题(二)价格

  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容易被忽视或不注意的细节,归纳出同步录音录像应做到以下五项注意:

  一、注意用语规范:

  禁止言语恐吓。如“你再不老实,我就拘留你”。“你如果不供述,我就不让你睡觉”。
  禁止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如对嫌疑人作出违法承诺:“你说了,我们就放你走”、“你说了,检察机关就不追究你”。
  避免使用让嫌疑人作出“对”与“否”回答的诱导性语言,否则可能在庭审上成为对嫌疑人进行心理暗示、 内在强迫的口实。如“你收受了李某20万还是30万元”,“你收受了李某的贿赂10万元,对吗”。

  二、注意行为规范:

  不能对嫌疑人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如进行冻、饿、晒、烤、强光照射等。
  不要让嫌疑人手上持有纸张、本子等物品,否则可能会授人以“嫌疑人被迫作出供述”的把柄。
  如果讯问持续较长时间,应给犯罪嫌疑人15至30分钟的休息时间,以防止在庭审中被指控为长时间讯问疲劳讯问进而质疑讯问的合法性。

  三、注意录制的客观性:

  应保证画面清楚、音质清晰。在录像中应有反映讯问室全貌的画面,保证犯罪嫌疑人全程都在画面上,避免因嫌疑人长时间不在画面,导致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及录像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过程中的神态变化,应通过镜头特写记录下来,以便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合理推断。

  四、注意事前校正时间:

  录音录像前,应先对讯问室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设备进行数码校正。录像开始时,应使录像设备的屏幕 下方同步显示时间。如果用装录像带的摄像机,应避免前后两次录像之间录像带出现覆盖、重叠情况。

  五、注意录音录像资料的处理和存放:

  应实行同步刻录原则,边刻边录。录像资料一式两份,讯问结束后应当场贴上封条,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 及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后进行封存保管。实践中,参与方签名确认这一固定封存证据的程序往往被忽视。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资料被“剪辑”、技术处理等争论,签名封存原件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庭审上使用方便,实践中往往需要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必要的剪辑。
  剪辑须遵从以下原则:一是剪辑时只能在复制件上进行,原件无论如何不能处理;二是在剪裁、编辑时,不能更改录音录像内容,要注意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真实性;三是剪辑工作应由讯问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完成后由双方签名确认。

作者:峰火编辑部 修订时间:2011-05-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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